第二審乃第一審言詞辯論之續行,第二審以第一審辯論終結時之訴訟狀態進行。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448條可知採取(更)嚴格之續審制,即修正以往當事人於第二審可隨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為使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並配合同法第196條適時提出主義,以原則允許、例外禁止方式限制當事人第二審之更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