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前訴作為主要爭點加以爭執,且法院就該爭點亦加以詳細審理而下判斷者,在以該爭點為先決問題或訴訟標的之後訴的審理上,則不許為與前訴訟就此部份判斷為相反之主張,亦不得為與該判斷為相反之判決,此等拘束後訴訟之效力即稱為爭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