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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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或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法院可即時調查不必等到訴訟遂行至相當之程度,以免將來影響裁判之正確性。並且,因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而為證據之保全,同時可發揮「證據開示」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