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認為訴之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中一個有變更,就是訴之變更。少數說認為當事人之變更非訴之變更。訴之變更是以變更之新訴取代原訴,如變更合法,原訴可認為因撤回而終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