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審判籍

法院對於被告僅就某種內容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除專屬管轄外,特別審判籍並不排除普通審判籍,以兼顧原被告之權益,並求訴訟便利所設之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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