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報關錯誤情節輕微改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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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原本因報關作業疏失而遭罰漏稅或沖退稅額2到5倍的業者,修法後改為「小錯輕罰」,處新台幣6000元到3萬元罰鍰。

    海關緝私條例修法提案人、立委周守訓上午受訪時表示,條例過去原本就明訂報關記載不實情節輕微業者,罰6000元到3萬元罰鍰;後來考量情節輕微可由行政裁量予以免罰,立法院曾於民國96年修法刪除相關規定,而適用於行政命令中「誤差在5%以下或不實記載未逾新台幣5000元者免罰」。

    不過,周守訓說,民國96年刪除相關規定後,雖然部分業者免罰,但出現更多情況是因為報關疏失或錯誤,造成稍微超過免罰標準,但在沒有6000元到3 萬元的輕微罰鍰條文,而被迫一併適用最嚴苛的「2到5倍罰鍰」規定。

    因此,為補救業者一旦超過免罰標準就要被課以最嚴苛罰鍰的情況,周守訓等人提案修正第41條,恢復民國96年被刪除條文,讓犯小錯適用合乎比例的罰鍰。

    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修正後規定,不實記載情節輕微而足以影響稅捐徵收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罰鍰不能超過原本應被課2到5倍罰鍰的最低數額,例如漏稅額為1 萬元,超過免罰標準,依現行規定將被罰最低數額2萬元、最高數額5萬元;但修法後,雖然行政部門可以在6000元到3 萬元的範圍內開罰,但也不能超過原本應被罰的最低數額2萬元。

    出處來源: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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