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消費裸體加屍體,內政部:描述細節足以讓人模仿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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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遏止媒體惡性消費裸體加屍體,內政部已提案修正兒少法,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擬處業者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預料一旦修法通過,將對媒體報導生態產生重大衝擊。

    立院昨日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近年來社福團體不斷抨擊媒體經常聳動報導色情、血腥暴力新聞,嚴重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但主管機關卻無法可罰,因此,內政部提案新增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鎖定平面媒體祭出規範,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就是牴觸兒少法規範。

    針對這項修法動作,引發部分主跑社會新聞的記者譁然,直言「以後社會新聞怎麼寫?」「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五十刀,凶嫌手段殘暴,但見報的東西,難道就只能寫『有人被砍』嗎?加害人難道不須受到輿論譴責嗎?」

    面對質疑聲浪,也提案修法規範媒體報導不應過於「寫實」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舉例表示,根據研究發現,前幾年藝人倪敏然上吊消息傳出後,當月全台上吊人數比起前一個月就暴增數倍,顯示這類社會新聞被媒體大肆炒作後,新聞就可能成為「模仿的教材」。

    因此,對於媒體拚命消費裸體與屍體,黃淑英說,民眾當然擁有知的權力,但如果把警方因辦案才需知道的細節,拿來加油添醋作為新聞,就算是「過度渲染」。

    但她說,內政部的提案文字太過廣泛,「好像連刀都不能寫」,而且報導羶色腥的又不只有平面媒體,因此她才提案以更精確的文字進行規範;亦即包括電子及平面媒體,都不得「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的情節,否則就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但何謂「過度」?黃淑英表示,這仍需與主管機關做細部討論,但她相信社會自有一把尺,像上周發生在台中市的輾屍慘案,媒體詳細描述「哪條腿被衝斷,歹徒來回輾了幾次,血如何噴在路上,連大人看了都怕,人民不需要這種東西吧。」

    但由於昨日立院只排上午審查部分修正草案,針對該條文還來不及審查,預計下次審查會繼續審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規範平面媒體。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媒體描述細節程度,足以讓人模仿,就會開罰。

    在認定上,江宜樺舉例,日前網路上有散布教人如何製作槍炮彈藥過程,就已經違法,但是以目前平面媒體描述社會新聞的過程,都還在規範範圍,但是有某家報紙,對於性侵案件常常描述太過詳細,已被台北市政府開罰。

    江宜樺表示,一旦有人檢舉,案子就會交由專業委員會認定是否觸法。

    出處來源:中國時報【朱真楷/台北報導、曾薏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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