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之保管,盡較大之注意義務,以防範危險之發生,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因危險而生之損失,通常適用於危險性較高之險種,例如海上保險、汽車竊險等,保險法第48條規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