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為保險之保險,亦即保險人將其所承保責任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於他保人而締結之保險契約。因此,再保險為保險契約之一種,其性質為「責任保險」,係與原保險契約對稱而來。原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法上仍稱為要保人,亦得稱為原要保人或原被保險人;再保險之要保人,則稱為原保險人;再保險之保險人,則稱再保險人(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保險法第39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