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適航性、適載性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海商法第62條第1項為運送人之船舶適航性與適載性義務,即船舶必須具有適航性與適載性(合稱堪航能力)。適航性與適載性之有無,須針對每一託運貨物具體判斷,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具備適航性及適載性僅為相對性義務(「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運送人並不負絕對之義務,亦即不擔保船舶之適航性。此外,適航性以可對抗航行通常可預見之危險即為已足,海商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