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之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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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記名票據,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皆為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依次銜接至最後之執票人。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相連續而不中斷。於無記名票據,因未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形式上是否相連續而判斷,票據法第3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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