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背書又稱為還原背書、回還背書、逆背書,是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票據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回頭背書與一般轉讓背書之不同點在於:一般轉讓背書是以匯票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被背書人;回頭背書則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惟票據法第34條第2項所提及之匯票付款人,在未就匯票作承兌之前,尚非為票據債務人,則以付款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應不屬於嚴格意義之回頭背書,學界稱之為廣義的回頭背書或準回領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