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政機關對於不自動履行義務之相對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直接實現與相對人實現有同一狀態之行政行為。按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之規定可知,強制執行之方法包括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