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為之分類。授權命令性質多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學理上應限於行政規則,但事實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甚多,有稱執行命令,非僅限內部適用,其合法性有待解決。二者之區別標準係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有無法律授權,理論上無混淆之可能。惟以往行政機關常發布具有法規命令性質之職權命令,法律有授權時,授權又甚空泛,致二者實質上無明顯區別。目前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已專指授權命令,排除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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