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合法之行政慣例所拘束。其應具備要件:
1、有行政慣例之存在
2、行政慣例本身須合法
3、必須行政機關享有決定餘地(包括裁量、判斷餘地、自由行政)
如行政機關應嚴格地受法律羈束,自無本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