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

承認行政機關在特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下,有多數行為效果可供選擇,故其選擇不生違法問題,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不予審查;若裁量有瑕疵時,法院始介入審查。例如對違法者僅得科以漏稅額二至四倍之罰鍰,竟科處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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