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以下就其要件及程序說明之:
1、要件
(1)行政機關須有同法第19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之一,始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2)被請求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給予必要之協助
2、程序
除緊急情形外,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19條第3項)。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同法第19條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