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其要件包括:
1、存在上下隸屬機關間
2、須有法規依據
3、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
程序上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法第15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