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在一定範圍內須有法律之依據,而該法律依據應保留由國會來制定。至於保留之範圍學理上有所爭論,目前通說採「重要性理論」,即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應端視該行為對公益或人民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及持久強烈,或對公益影響愈重大,則愈須要詳細且嚴密之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