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模範父親?先交良民證!

〔記者俞泊霖/綜合報導〕當模範父親,先交「良民證」!

台中縣政府社會處規定,獲提名模範父親等獎項的當事人,需先繳交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確認無不良素行。有當事人質疑,受提名卻要自證清白「感覺很差」;民代也痛批社會處、警察局僵化,被提名者可能一生「首次」進警局,卻是為了「領獎」,實在諷刺,也讓頒獎的美意盡失。

中縣規定 被提名人感覺很差

台中縣政府社會處長王秀燕說,縣內曾有被提名的模範父親,經查有猥褻女童、偷竊等紀錄。為求慎重,往年都是委託縣警局整批查閱素行資料,但數年前修改作業規定後,縣警局表示依法無法協助,這三年來,只好規定被提名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

台中縣議員賴義鍠、何欣純也痛批此舉不夠便民,因為縣警局、社會處同是縣府所轄,應可變通整批名單一次查詢,縣警局作法太僵化,也讓被提名者有不受尊重觀感。

台中縣警察局保防室主任游舜安則說,據九十三年修訂的「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政府機關要查詢刑事資料,除非有相關業務法令規定,依法有據才能受理。頒獎活動是行政命令活動,因此無法配合。

雖然良民證除了個人到各地縣警局外事課申請,也可委託代辦,但投訴人認為「感覺就是怪」,說不定會看到百歲人瑞拄著枴杖申請良民證場景。王秀燕說,這是為杜絕提名時,公所因人情壓力浮濫提名,不得已的機制,且當事人若年事高或不便,公所也應協助。

立委簡肇棟認為,這是「標準的擾民」,各縣市社會處每年都有很多頒獎活動,社會處難道不是依法行政嗎?社會處會洩漏個資?質疑警政機關過度解讀法令。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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