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為讓繼承關係早日確定,應繼財產有所歸屬,民法特於第1177條至第1185條規定,規範無人承認繼承之法律關係與程序。至於關於身分關係之存在,雖不以戶籍登記為避要,但戶籍簿上無法知其法定代理人時,可供認定繼承人有無不明。程序上,首先應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其次,則開始搜索繼承人,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第1178條第1項)。如於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在於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謄餘、歸屬國庫,而由遺產管理人移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