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對於實體事項有不為陳述之權利,司法警察(官)詢問或檢察官、法官於訊問時對被告無強迫其陳述之權力,並於訊問前,有告知被告於訊問時得保持緘默之義務,旨在防止被告誤以為自己有陳述義務。違背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95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