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事由,致於訴訟行為之不變期間內,應為某訴訟行為而未為之,因此喪失其權利,未免過苛,故設此救濟途徑,使其於一定條件下,回復其因遲誤行為期間所喪失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6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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