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是指為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對有危險性的犯人所為的保全或矯治措施。保安處分以排除行為人之危險性並防衛社會安全的觀點出發,但依情形可再分為單純防衛社會的保安處分及兼具改善矯治的保安處分兩大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保安處分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名目:
對於少年犯施加的感化教育處分(刑法第86條)
對於精神障礙者施加的監護處分(刑法第87條)
對於吸食毒品者施加的禁戒處分(刑法第88條)
對於酗酒者施加的禁戒處分(刑法第89條)
對於慣犯施加的強制工作處分(刑法第90條)
對於前述行為人的保護管束處分(刑法第92條)
對於特定性犯罪行為人的強制治療處分(刑法第91條之1)
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處分(刑法第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