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以共同之犯罪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實現犯罪之人,為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基礎,在於功能支配觀點的分工合作與角色分配關係,共同正犯把其他共同正犯的犯罪當成自己的犯罪,是以所有的共同正犯負全部的責任。共同正犯,例如,殺人罪之共同正犯,為實現殺人犯行,可能各自分擔了把風、捆綁、殺害被害人等部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