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既遂之故意,具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而不遂,但其不遂之原因在於該行為自始便無既遂之可能,既對法益毫無危險,因此法律效果上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已於95年施行之新法對此則認為若予處罰,則是在處罰行為人之法敵對意識,與處罰行為之現代刑法思潮不符,故採客觀未遂理論,認為不能未遂不構成犯罪刑法第26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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