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關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管理遺產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第1215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第1216條)。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第12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