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尚未發生效力,而遺囑制度之目的,既在尊重遺囑人之意思,如果遺囑人不願表現遺囑之內容時,自應許其撤回遺囑。而現行法就遺囑之撤回除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外(民法第1219條)。又規定,因一定事由之存在,而擬制遺囑的撤回,其情形有三種: 1、前後遺囑相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1220條)。 2、遺囑與後行為相牴觸: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1221條)。 3、遺囑之廢棄: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第12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