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大股東持股逾5%,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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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案,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將比照金控法,未來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逾5%須申報,逾10%須事前申請核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通過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和第171條之2修正案初審,為了嚴格規範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立委認為保險公司管理應與金控和銀行一致,不應因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同而有所不同,財委會決議比照金控法嚴加管理。

    修正案明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逾5%時,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逾10%時,要事前申請核准,持股25%或50%以上,也必須申請核准;並應自施行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由於南山股權移轉案尚在審核中,這項修法案的審查進度是否能趕得及適用南山案,格外引人注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的保險監理原則中有指出,任何經營權有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力來否定,其實金管會實際上都會審查大股東的適格性,但法律條文裡沒有這麼明顯,因此此次是明文化規定。

    出處來源:(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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