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與妻子爭吵,將妻子逐出家門後更換門鎖,劉男與妻分居15年期間,與別的女人生下1子,還訴請離婚。最高法院認為,婚姻問題責任在男方,不准離婚之訴定讞。法院判決指出,劉男與妻子民國62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3子,但劉男83年與妻子爭吵後,將妻子趕出家門,並更換門鎖,雙方因此分居15年餘;劉男並於分居期間與他人通姦,產下1子。
劉男去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指妻子離家出走,還把雙方經營的鋼鐵公司約新台幣700多萬元存款提領一空,導致公司因資金短缺停業。
劉妻則主張,公司存款經先生同意才提領,且先生常對她精神虐待,丈夫83年將她趕出家門後,她在分居期間謹守人妻、人母分寸,將孩子扶養長大;先生雖與他人通姦,還認領私生子,但她「寧忍先生薄倖,不輕言別離。」
民法規定,對婚姻失和要負較大責任者,無權提出離婚之訴。全案一、二審時,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認為劉男所言均非真實,男方造成婚姻出現破綻的責任較大,因而判男方敗訴,不准離婚。最高法院今天駁回男子上訴,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