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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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管制工作,環保署已於99年5月5日預告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並已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對於該法規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近年空氣品質測站監測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隨空氣污染管制措施之推動,而呈現逐漸改善趨勢,惟臭氧濃度呈現逐漸增加趨勢,且臭氧造成空氣品質不良站日數逐年增加。依據環保署光化測站監測結果,部分高臭氧生成潛勢物種之監測濃度仍高。為改善臭氧造成之空氣污染,有必要修正排放標準,以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稽查管制工作。

    環保署表示,本標準修正草案重點主要基於石化業廢氣燃燒塔係屬緊急排放裝置,非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必要規範限制燃燒塔使用時機、日數、使用日數或進廢氣流量累積大於一定量者應提出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說明、增設監測設施掌握燃燒塔排放成分及操作條件,修正最小排放量計畫書規範要求落實逐年減量,增訂鼓勵業者裝設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管制規範,並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納管對象、強化清槽作業相關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要求業者將設備元件洩漏維修納入資訊系統申報管理,並追蹤改善進度,以及新增生物曝氣池、污泥處理設施、收受石化製程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等管制對象,要求應密閉加蓋,避免逸散臭味污染環境,以符合社會期望。同時考量既存污染源需時間改善,於標準規定既存製程應自發布日起一年內符合本標準規定,新設製程則自發布日施行。

    為廣徵各界意見,環保署將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產業、政府機關及環保團體辦理研商公聽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標準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共同做好保護環境工作,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

    出處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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