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節日未能取貨 訂購可索賠

【台灣醒報記者李彥穎報導】母親節快到了,訂蛋糕是許多人的選擇,但是若當天無法拿到蛋糕,就很掃興了。消保會督導組長劉清芳表示,依民法規定,消費者於「特定節日」或因「特殊目的」訂購之物品,業者若無法及時履約,就必須賠償消費者已付訂金兩倍或已付全額,連同消費者因急須物品應景而向其他店家購買的差額,業者也須賠償。

劉清芳表示,往年曾發生業者在接受消費者訂單後,來不及生產,或因為宅配人員運送不及,導致產品未能於「特定節日」當天,讓消費者如期取得,意義全失。她呼籲業者應審慎評估自己的供貨能力,更強調消費者可要求業者賠償。

劉清芳說,依據民法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延遲責任。」民法231條也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殷遲延而生之損害。」

舉例來說,消費者預定於母親節吃蛋糕慶祝,但業者卻無法依約如期提供,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即可要求業者退還預付款項,而因為改買其他蛋糕而多支出的費用,也可要求業者賠償差價。

她解釋,這樣的情況只限於「特殊節日」,或消費者已表明有特殊用途之時,非當天使用不可,例如,生日蛋糕一定要當天吃,不然就沒意義,新娘捧花也只能當天拿,否則失去價值,而業者既已接下訂單,就要負責供貨。

不過她也說,雖然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但民法也同時有「權利濫用禁止」的原則,也就是說,消費者的權利也不是沒有限制,雖然只要強調訂購產品有特殊用途,業者無法如期交付時就必須賠償,但也不能因此就故意改買特別貴的產品,再要求業者付錢。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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