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款 滯納金上限20%

由於被質疑會導致弱勢民眾陷入繳不起罰金的惡性循環,在立委提案修法明定需有上限之後,現行交通違規逾期罰鍰有關滯納金處罰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情況可望獲得改善。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五日)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增訂交通違規罰鍰不得以到案時間之不同或到案與否為裁罰之基準。受處罰人違反應到案期限,自逾期之日起,每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累計不得超過前項罰鍰基準規定之百分之二十。

有鑒於經濟不景氣,國人生活壓力遽增,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逾期罰鍰累計動輒達原來違規罰金之數倍,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包括立委林建榮等二十一人、管碧玲等二十六人分別連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

其中草案差別,林建榮版本修正重點在於交通違規裁罰改以加徵滯納金,不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滯納數額百分之一,加徵累計上限不得超過罰鍰之百分之二十。管碧玲等提案版本修正重點在於修正重點與林委員提案類同,但加徵滯納金累計上限不得超過罰鍰之百分之三十(後來立委葉宜津等提案又改為百分之二十)。

管碧玲等委員在提案關係文書指出,交通違規於其罰款的科罰違法比例原則,造成罰金動輒倍增的結果,讓弱勢民眾更陷入繳不起罰金的惡性循環。

例如,違反「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罰單原始金額是三百元,超過繳納期限一個月處罰四百元,一個月以上到二個月以內罰五百元,超過兩個月倍罰達六百元,罰款達原始罰金的百分之二百,遠超過國內規費滯納金百分之十五與罰鍰罰金滯納金百分之三十甚多。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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