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教育部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遴委會委員組成人數為15人,分別包括學者專家代表、本部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二、明定委員會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並以執行秘書為發言人。
三、明定校長遴選作業順序:

(一)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辦學績效之審議。
(二)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及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申請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申請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

四、現職校長參加遴選之考評區分為:本部考評及考評小組訪評。並將上開資料,提供遴委會作為審議辦學績效之參考。

五、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以選填2或3所出缺學校。

六、明定遴委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表深入了解;另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

教育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於90年9月5日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自實施以來相關教育團體對於遴選制度,時有提出改進之意見,教育部為回應外界建議自98年11月起分別與校長團體、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及學者專家舉辦3場次座談會彙整意見後,於4月修正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教育部表示校長遴選是為學校選任適任之校長,於遴選過程中對校長應給予適度尊重,所以在辦學績效考評方面,除由部外考評小組之訪評外,增加本部考評,冀能完整呈現校長之辦學績效;另對於未具名指控校長之案件,則不予處理。

出處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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