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館辦文件證明,將有法源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讓外館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有法律依據。

  目前駐外館處辦理的文件證明業務,主要以文書驗證、出具證明為主。為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業務時有法律依據,以符合各國以驗證方式辦理跨國文件證明的國際慣例,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

  初審通過的草案明訂申請文件證明的方式及申請書應載明事項、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與出具證明的範圍、不予受理的事由等。

  立委蔡煌瑯質詢時舉監察院2004年糾正駐英代表處辦理拉法葉艦案涉案重要關係人汪傳浦妻子葉秀貞申辦文書認證有疏失為例,詢問未來是否可拒絕民眾申請的文書驗證。

  外交部次長林永樂答復,草案第11條訂有不予受理規定,包括提出文書明顯偽造、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國家利益等。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謝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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