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5/1起建物公設分開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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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修改相關規定,從明天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面積及售價。

      內政部民國90年9月3日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的參考。

      實施以來,因常發生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未分別計價,及容許1%房屋面積誤差等爭議情形;且監察院去年9月以內政部怠惰修法,給予建商「灌虛坪」機會,通過糾正。

      內政部為此於去年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讓資訊更公開、透明。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訂於今年5月1日生效。

      若業者未落實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分開計價,各縣市政府將加強抽查,內政部也歡迎民眾向消保官檢舉。必要時,內政部會公布未依規定分開計價的業者名單。

      現行規定「房屋面積誤差在1%以內互不找補」,舉例來說,若民眾原本簽約的房屋面積是100 坪,房屋蓋好後,實際測量坪數只有99.5坪,不足的0.5坪屬可容許範圍,建商無須退款給民眾。

      不過,從明天開始,只要房屋面積有誤差,就要「互相找補」,也就是若房屋實際面積比契約明訂面積減少,建商必須退錢給消費者;反之,消費者要再付錢給建商。

      此外,從明天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不得少於5天;買方如逾期付款,原規定以「萬分之5單利」計算延遲利息,調降為「萬分之2單利計算」。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謝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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