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

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農育權原本民法物權編中並沒有規定,是因鑑於永佃權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使用,且實務上甚少永佃權之登記,所以將永佃權刪除。另新增農育權之規定,以活化耕地,以利大規模農業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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