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貸收取利息,須申報個人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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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下借錢給別人,又收取利息,雖然沒有扣繳憑單,但還是得在個人綜所稅中誠實申報,否則就是逃漏稅,除了要補稅之外,還要加罰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國稅局表示,有時是因納稅義務人不知情,但有時卻是以為國稅局查不到私人借貸賺取利息的證據。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帳戶,有鉅額異常資金移轉,經過深入追查,發現陸續將自有資金轉到其他人的帳戶裡,金額高達5,700萬,經過詢問,納稅義務人坦承是借給別人的錢,並且還收取了高額利息共5百萬。

      不過,這500萬的利息收入,並沒有在綜所稅中誠實申報利息所得,因此國稅局除了按照實際收取期間,分別歸課這名納稅義務人95年及96年度綜所稅之外,並裁處了0.5倍的罰鍰。國稅局透露,這名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是40%,所以漏報所得的代價頗高。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表示,個人間因為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是不必辦理扣繳手續,所以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以勾稽,就不會被查獲,因此並未把私人間借貸所賺取的利息,併入綜所稅申報,而事實上,有扣繳憑單只是比較好查而已,稽徵機關還是有其他的管道可以查核,通常是在「個案查個案」時另外查獲。

      除了漏報借貸利息收入會被查到之外,國稅局還發現,民眾還會短漏報取自個人的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等不需辦理扣繳的所得。

      國稅局呼籲,5月民眾申報綜所稅時,不論是否拿到扣繳憑單,都應將拿到的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果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的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該要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了要補稅之外,還要加處罰鍰。

    出處來源:卡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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