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人作保購車、購屋等,如果債務人「跑路」,銀行還是要先向債務人追債,不能先向保人追債。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的民法第746條、753條之1、753條之2修正草案,其中,現行第 746條條文規定,替人作保的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欠債的人若「跑路」,債主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討債。
何謂「先訴抗辯權」?這是民法第 745條保障保證人的條文,意思是指債主在還沒向欠債的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根據先訴抗辯權,可以拒絕債主直接來討債。
不過,實務上,民眾向銀行貸款或向業者購車購屋,坊間定型化契約常載明「立約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僅如此,就算沒有放棄先訴抗辯權,依現行法令,只要債主「跑路」,保證人也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賴士葆認為現行法令規定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鉅,應刪除民法中可自行拋棄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改為「先訴抗辯權」不得放棄。但法務部表示,即使擁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還是可以將保證人列為連帶保證人,負起連帶責任。
因此,經協商,委員會同意刪除「跑路條款」,未來保證人不會因為債務人「跑路」,而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就被債主追討債務。
至於先訴抗辯權部分,賴士葆等人改提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本法修正公布後 6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之保證人權益。
此外,許多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常無償為公司作保,一旦離職後,保證關係卻無法終止。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第753條之2,未來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意即離職後保證人身分與義務也就自動消滅。
賴士葆本來還想修正第753條之1,明訂若未定保證期間,保證人的責任以10年為限,超過就不負保證之責;不過,法務部認為一律限縮10年,對社會經濟活動未必有利。
賴士葆表示,民法現行對保證人與債權人的規範不對等,此次修法提高債權人義務,並讓保證人得到應有權益。
出處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