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發布之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森林區丁種建築(窯業)用地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窯)業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係臺灣省政府本於職權訂定之命令,其中第二、三點規定,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森林區丁種建築(窯業)用地若具備(一)、廠地位於水庫集水區或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經由政府主動輔導遷廠或(二)、供作公共(用)設施使用或機關用地使用等要件之一,並檢具證明已符合前述要件之書件者,得申請同意將丁種建築(窯業)用地變更作非工(窯)業使用。其內容已逾越母法之範圍,創設區域計畫法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使用地變更編定要件之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編定、限制使用並予管制之立法目的,且增加人民依法使用其土地權利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不予適用。 理由書 按土地為人民生存所不可或缺,國家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政策,應訂定符合社會需要之土地使用保育計畫,區域計畫法即係為合理調整土地上各種不同的使用需求與人民整體利益之均衡考量所制定之法律(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四四號解釋)。為貫徹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與生態環境保育之公共政策,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本此授權,並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各種使用區及第十五條編定各種使用地之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按土地之使用種類與性質實施管制,以促進非都市土地之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