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會同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係適用於一般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補償事宜。至改制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機關之人員,其任用程序、薪給制度與行政機關之一般公務人員均有不同。是改制前之上開人員,除改制時起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年資外,尚無上揭辦法之適用。銓敘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八五台中特二字第一三四四一七二號函,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屬人員自七十四年一月九日改制時起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年資,始得依上開辦法發給補償金;至於改制前之年資,因改制時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且所領退休金、撫卹金基數內涵及退休金差額已高出一般公務人員甚多,基於公務人員權益整體平衡之考量,不得再核給補償金等語,符合上開辦法訂定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理由書 考試院、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會同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係因政府未依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及為配合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之新退撫制度,並參酌立法院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時,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仍應依據未修正前該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其他現金給與補償公務人員,對一般公教人員早期退休金基數計算內涵未將「其他現金給與」包含在內所為之政策性補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