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變更行程時,若超出原定團費,旅行社不得要求旅客墊付費用,此規定由民法旅遊章節第五一四之五條衍生而來,因此這次滯歐旅客的所有食宿費用,全部由旅行社買單,保守估計損失兩千多萬元。
交通部觀光局官員坦言,第三十一條的內容的確有爭議,站在消費者立場,只要人還沒回到台灣都不算旅程結束,但對業者來說,雖然航班停飛,但滯歐旅客已走完行程,因此,兩年前就向法務部建議修改民法第五一四條,但遲遲沒有回應,近期將再發函法務部,建議修法。觀光局官員說,修法目的在確認未來若碰到類似的不可抗力因素,當團費用光後,變更或延誤行程的費用應訂出旅行社、旅客合理的負擔比例,「全部由旅行社負擔並不合理。」
全聯會秘書長許高慶說,若短期內不能修改民法第五一四條,業者建議未來在出團前,會先告知旅客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旅行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客搭飛機所受損害者,應由航空公司直接對旅客負責,旅行社將協助旅客處理相關事宜。」
對於全聯會的建議,航空業者相當無奈,「既然是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也是受害者,憑什麼要我們負全責!」況且,按照國際慣例,航空公司對旅客只有人道責任,絕不是強制性的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