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理由書 本件係聲請人於行使職權時,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規定省是否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非關法規違憲審查之問題,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