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又稱鄰地通行權。指的是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主張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之權利。此一通行權制定之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至於通行之範圍及方法,則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此外,民法又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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