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二讀過,狗仔偷拍恐違法,衝擊媒體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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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最特殊的是「狗仔隊條款」,此法若三讀,往後八卦媒體報導名人緋聞或隱私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此法不止對媒體報導個人資料做限制,連媒體「蒐集或處理」個資的過程,若非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條件,都可能違法;未來像狗仔隊偷拍以及運用徵信社資源,勢必面臨適法爭議,對媒體報導生態影響甚大。

    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主要在規範對個人資料蒐集的合法範圍以及「告知當事人義務」。初審版本內,原有「民代與媒體免責」條款,不過,昨日通過的法條,民代及媒體免責權全被刪除。

    根據草案,如果媒體沒有告知或蒐集後未經同意使用,可罰二至五十萬元;如損及他人利益,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單一事件最高甚至可求償達兩億元。

    草案規定,無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資料的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亦即往後媒體報導涉個人隱私時,全部必須告知,並獲當事人同意。其例外規定包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換言之,往後狗仔偷拍或經徵信社得知之個人私密資料,除非「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對外刊登即違法。

    此外,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除當事人公開、法律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學術研究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外,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

    台大新聞系教授彭文正初聽此法時,直覺反應「今天是愚人節嗎?」他說,這表示以後媒體不能報導政府弊案,因弊案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媒體就等著看誰踩到地雷,也看看「法院能不能判得下」。彭文正說,此法確實影響台灣的言論自由。

    出處來源:中國時報【楊舒媚/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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