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上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計算,依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月俸額為計算基準,而政務官每月所支領之俸額,依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包括月俸及公費。參照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可知公務人員退休法規上所稱之月俸額與本俸有別,月俸額除本俸或月俸外,尚包括其他現金給與在內。是以計算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基準之「月俸額」,除月俸外亦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部分。 理由書 政務官為參與政策之決定,應隨政黨更替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人員,與依憲法或法律之規定有任期保障,俾能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而無所瞻顧之人員,本有不同。我國現行法所謂政務官未就上述兩種人員加以區別,有無牴觸憲法雖非無爭議,但不在本解釋範圍,是在相關法律未修正以前,仍應依現行法律予以解釋,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