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身為房屋所有權人,當然應該要負起責任。至於實際居住該處的胡父,對於疏於修繕電源線路,結果電線短路導致火災,並造成住在頂樓加蓋的二名房客全身嚴重灼傷,送醫不治,更應該要負擔過失致死的責任。
去年間發生於基隆路的大樓火警,造成兩名房客死亡意外,台北地院認為由於房子老舊,建築物所有人雖未實際居住肇禍的房子,但仍應負起注意義務,卻疏於修繕電源線路,結果因電線短路導致火災,造成住在頂樓加蓋的兩名房客全身灼傷,送醫不治。判決屋主胡姓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住在該屋的胡父有期徒刑十月,均不得緩刑。
本案中的屋主也就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雖然沒有實際居住在肇禍的房子,但是依照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結構及設備安全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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