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理賠人員,不得執行曾招攬案件業務
  • 諮詢好方便,電話、視訊、面對面都可以
  • 為強化核保理賠人員規範和降低利益衝突可能,金管會擬修正相關辦法,明訂核保理賠人員不得對曾招攬案件執行核保及理賠業務,另外每年核保及理賠人員應在職進修達30小時以上。

    由於保險業招攬行銷通路朝多樣化發展,為強化對各通路的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及核保、理賠人員的權責,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為降低利益衝突可能性,明訂核保理賠人員不得對曾招攬案件執行核保及理賠業務。

    為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也明定,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30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另外,參考現行實務常見紛爭及缺失,草案中也明定保險業招攬不得為的行為;為避免未具招攬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以掛件方式招攬,草案明定保險業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得不同。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程韻璇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