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之公債,係指包括政府賒借在內之一切公共債務而言。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稱之公債,則指依法以債票方式發行之建設公債。惟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綜合考量以法律定之,併予指明。 理由書 本件係立法院因與行政院間,就其職權上適用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二條所持之見解,彼此有異,聲請本院統一解釋,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予受理,並經本院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聲請機關立法院及關係機關行政院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財經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