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之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一號及第二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此項權利不應因其被任命為公務人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之忠勤服務關係而受影響。公務人員之財產權,不論其係基於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而發生,國家均應予以保障,如其遭受損害,自應有法律救濟途徑,以安定公務人員之生活,使其能專心於公務,方符憲法第八十三條保障公務人員之意旨。

        行政院發布之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或其他機關自行訂定之福利互助有關規定,係各機關為安定公務人員生活之行政目的而實施之法令,並有提供公款予以補助者,具有公法性質。現行司法救濟程序,既採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區分之制度,公務人員退休,依據上述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遭有關機關拒絕,將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依上開意旨,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至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不問處分之內容如何,一律不許提起訴願,與上述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一號及第二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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